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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江一营业员收款不入账还擅自转卖 被判刑8个月

身为商业公司的晋江营业员,收取货款不入账,营业员收还擅自转卖货物。入账克日,还擅晋江法院一审讯决原告人庄某犯职务伤害罪,自转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卖被责令其退赔被害单元经济损失11.4万元。判刑

往年33岁的个月泉港人庄某,于2015年10月入职晋江某商业公司做营业员,晋江后于2015年11月擅自去职。营业员收在短短两个月里,入账庄某一再运用营业员的还擅身份,运用推销公司产物并送货、自转收货款的卖被职务利便,接管将公司的判刑货款占为己有、将公司货物擅自卖掉的方式本领,正当占有该公司合计11.4万元款子。

2015年10月5日,庄某作为公司营业员乐成向马甲某购物广场推销出第一批货物,并直接管取8000多元货款。庄某不凭证公司纪律第一光阴入账,而是将8000多元货款“先拿去花掉”。四五日后,庄某发现公司没人发现8000元未入账的下场,于是10月10日、11日、13日,庄某依样画葫芦向双溪等多家超市推销货物,并收取货款合计2.4万元。

尝到短处后,庄某加倍斗果敢胆,感应反正没人发现,爽性“多赚两笔”。11月6日、7日,庄某将原本应发给东海某超市、罗溪某超市的价钱合计约为6.4万元货物擅自卖掉并将货款占为己有。11月21日,庄某感应自己擅自收款未入账的下场早晚会被发现患上及早逃离,在擅自去职前,庄某又收取其余两家购物广场合计1.7万元货款。直至庄某残缺失联,该商业公司才发现庄某伤害公司货款的行动,于是赶快报案。庄某于2016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晋江法院经审理以为,原告人庄某身为公司职员,运用职务上的利便,将单元数额较大的财物正当占为己有,其行动已经组成职务伤害罪,依法作出上述讯断。

本案法官以为,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睁开,相关职员运用职务之便伤害公共财物下场凸显,这种行动不光伤害单元财富所有权柄,更是对于单元给以员工的信托短处的严正破损,对于社会诚信的辚轹,孔子曰“人无信,不知其可也”,诚信是总体处世立身,造诣事业的基石。作为一位劳动者,应严于律己,诚以待人,爱岗敬业,否则,轻者将被社会唾弃,重者将受到社会法律重办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中华国夷易近共以及国刑法》

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、企业概况其余单元的职员,运用职务上的利便,将本单元财物正当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如下有期徒刑概况拘役;数额重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能并处没收财富。

第六十四条 立功份子违法所患上的所有财物,理当予以追缴概况责令退赔;对于被害人的正当财富,理当实时返还;违禁品以及供立功所用的自己财物,理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以及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患上调用以及自行处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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